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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场消防审核
1. 举办单位要在进场前20天将布展施工图纸和展厅内用电及安装灯箱等施工报告送交中心,并按消防部门要求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申请表”、“大型活动消防审批表”。向消防部门申报应具备的主要文件如下:
1) 主办单位申办活动的报告、文件、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
2) 总体平面图、特殊装修平面图(包括施工图)
3) 展览会实施计划
4) 消防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包括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
5) 需要向消防部门说明的有关材料(如有必须参展的危险物品或动用明火等)
2. 上述资料交中心后,由中心经营管理公司协助呈送有关部门审批。举办单位在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场布展。
二. 举办单位负责落实以下安全消防措施

1. 举办单位应将《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在布展第一天贴发至各展位,并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时,举办单位应密切配合。
2. 摊位搭建应严格按照消防部门最终批准的场地平面图施工,遵守现行的消防安全规定和中心《展位搭建施工管理规定》。
3. 布展基本结束后(一般在开幕的前一天),由展会举办单位牵头会同中心经营管理公司有关人员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一次以防火为主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
4. 举办单位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受过训练,能正确使用急救/消防设施。
5. 举办单位应确保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水管绕盘,灭火器和安全门不得因展台、隔离物、展品或其他物品而阻塞。通向此类地点的通道亦不得被封住。
6. 举办单位应特别注意一切消防设备系统,空调通气口、电梯火警拉线处,室内照明装置和监控装置不能受阻碍或视野受阻。
7.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中心提供的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和安全门的位置;在展览期间观众进入租用区域的时候,所有出口不得封锁。
8. 参展商仅能在所租用的展位区域内演示机器、器具,并由合格的人员操作;运作时不允许无上述人员监管。所有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且均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时,这些安全装置才能拆除;若参展商没有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发动机或动力驱动机器。
9. 举办单位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章,并应负责对存放压缩气:氦、氩、二氧化碳或任何其他压力媒质的压力容器的合理输贮存运;一旦中心通知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应立即将受压容器移至中心指定位置。
10. 除非另经中心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允许,否则不得在中心内使用明火、爆炸物、石油和易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有毒废物应置于封闭并作标志的适当的容器内,应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其处理方式。

三. 消防规定
1. 举办单位应遵守并确保其代理商、雇员、承包商和参展商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2. 举办单位的下列各项行为必须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
1) 作为展品展出或使用任何加热器、铁烤架、发热器或明火装置、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装置或其他发烟物质。
2) 展出和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气体、电气、机械或化学装置。对有疑问的装置或该装置可能被视为危险物,应提交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3) 展出所有有毒或危险物,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
3. 中心内部及其四周的防火通道应通畅并无障碍物。
4. 举办单位在展场升挂气球应取得中心的书面同意。气球应使用安全气体,严禁使用氢气。
四. 紧急疏散措施
1. 举办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所制订的紧急和疏散措施。
2. 在紧急疏散时,举办单位应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指挥。
3. 举办单位必须对其组织的观众人数严格限制,一般以展厅租用面积每天一平方米一人计算。
4. 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举行开幕式和闭馆当天下午的时间,并控制当天观众人数的总量。
5. 举办单位应制订展览会期间的火灾应急方案,并报中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备案。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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